文:神父/
《離地》之前,到新加坡來了個速去速回,參與於Esplanade大劇院的《聖荷西謀殺案》重演。
新加坡以嚴守規矩著名,是次本人就誤中文化差異的埋伏,損手爛腳。話說本人常穿涼鞋,但該場地嚴禁沒穿「密頭鞋」者進入舞台範圍。此行我只穿一雙涼鞋,差點被「罰企」於舞台旁邊!本著「入鄉隨俗」之道,工作時便向人借鞋暫穿。
首演當晚燈光出了事故,散場後情急下沒換鞋便趕上舞台,卻被場地舞台部某職員惡言指控:「你沒穿(密頭)鞋,不能進入舞台範圍!」當時距閉館只十多分鐘,翌日更需回港,我一心只想盡快處理好事情,好讓翌日演出順利;怎料遇上如此不近人情的指控,實在無奈。
規矩緊要,關於人身安全的更不容疏忽;但盲目執行無視實際情況,是否應有態度?
如當時因此延誤工作,導致演出未能盡善,那指控算是好還是壞?
在劇場工作的,不就是「劇場工作者」嗎?他沒有為劇場效力,只為規矩效力!
從事藝術的工作者常被標籤,最常被稱為「藝術家」。在香港一旦被認定為「藝術家」,你必定要具有特異功能,行為要異於常人,對社會穩定存在破壞性潛能;觸角必須敏銳,有獨到觀點;必須感性,想笑要笑,想哭要哭,絕不能忍,否則有負「常人」期望;「藝術家」的光環一旦消失,「常人」也會迷失!
「常人」愛別人的異能,但怕被異能所傷害;愛孩子小時候的可愛,又怕其成長的反叛;愛寵物/動物的獸性,但又怕獸性難馴,要用籠把動物困著、用繩/鏈拖著;愛看3D電影卻又怕頭暈;愛吃又怕肥……
最好把藝術家關在特定的地方,讓觀眾做好心理準備,在最安全的位置觀看,看完能安心回家,回到繁榮的社會裡,繼續讓社會繁榮下去;若對社會穩定秩序有威脅的,則要被關在更特定的地方,不要被人看見。
「常人」都頗為接受「藝術家」這個標籤,彷彿「藝術家」已等同「瘋子」。安定繁榮是偉大任務,定立規矩去限制/管理他們又有何不妥?
藝術家是人,藝術工作者是人,他們有著「人」的行為,不是有破壞力的異能怪獸;要講破壞力,怎能跟那些搞垮經濟的銀行家比!
可是規矩卻都衝著這些人來,只因這些人屬弱勢社群,在文明社會中跟傷殘人士、少數民族、低下階層、異見人士沒兩樣,此等類別被標籤為對社會沒有重大貢獻,卻要受社會的大多數所照顧,於是(暗地裡)被欺壓是理所當然。
從事藝術工作的普通人,都只是想追求真實的生活,卻被一大堆用來掩飾虛假的規矩所剝削!


